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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平台下外卖派送员这种新型的用工关系属于何种用工范畴

不久前,一篇《外卖骑手,困在系统里》的文章在朋友圈刷屏,文章称在外卖平台智能算法的深度学习下,外卖骑手送餐的时间被平台逐渐压缩,外卖配送员不得不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派单,甚至部分配送员为了节约派送时间而逆行、闯红灯等,将自己的人身安全放在次要位置。

互联网平台下外卖派送员这种新型的用工关系属于何种用工范畴

那么像外卖派送员这种新型的用工关系,属于何种用工范畴?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,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新型行业层出不穷,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外卖派送员、网红主播及滴滴专车司机等。与现有的用工模式不同,新型行业的用工关系相对来说具有较强的网络依赖性、分离和灵活性。

就传统劳动关系而言,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发布的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》规定: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,劳动关系成立。

(一)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

(二)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

(三)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

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实质特征为以下三点:

第一,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

第二,人身、经济以及组织上的从属性,该从属性要素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条件。表现为单位能够对员工进行重大控制和管理为核心,劳动者提供劳动,服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,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依法支付劳动报酬;

第三,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

传统的劳动关系更倾向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持续、稳定的用工关系,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,同时以过程为导向性。但是就外卖派送员、网红主播及滴滴专车司机等这种新型的用工关系来看,其工作人员流动性大,不需要固定的办公地点,以结果为导向不以过程为导向,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十分紧密。

新型职业类型层出不穷的出现已经成为一种趋势,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光是劳动法领域,还涉及到合同关系、承揽关系、承包关系等更为宽泛的法律领域。

以外卖派送员为例,若以餐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的则按按照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要求履行,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企业给劳动者缴纳社保、公积金,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等;若劳动者将餐饮公司的所有送餐的工作均承包了,由承包人自行安排送餐的时间、方式,餐饮公司仅就出餐行为负责,不对送餐行为负责,那么餐饮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属于承包关系,双方仅需就违约责任进行重点约束,保证出餐和送餐的顺利完成,餐饮公司无需对承包人社保、公积金等事项负责,节约了企业的成本,同时也提高了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,达到创收的目的。

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新型用工关系类型越来越多,涉及的法律适用范围也更加宽泛,因此在工作过程中,企业与劳动者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最佳工作模式,从而达到共赢的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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